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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注意事項 ::: |
| 1. |
參加此活動之得獎者以得獎一次為限,恕不得重複得獎。 |
| 2. |
參加作品須為於泰國當地拍攝之原創性作品,禁止模仿或抄襲之行為,若有涉及著作權、專利權之侵害,將由參賽者本人負完全責任;且該作品須為未公開發行之作品。若侵害屬實者如經得獎,得撤銷得獎資格並追回相關獎項。 |
| 3. |
參加作品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及中華民國法律條文所規範之範圍,主辦單位有權拒絕該參加者與其作品。 |
| 4. |
依稅法規定,獎品價值超過1,000元,須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;超過新台幣20,000元者,須代扣10%中獎稅(外籍人士20%)。該扣繳稅款係依獎品市價為計算基礎,將於中獎人領獎時繳付。次年度開立扣繳憑單統一寄發。 |
| 5. |
本活動得獎名單於1月19日下午3時統一公佈於泰國觀光局官網及活動網站。 |
| 6. |
得獎者在接獲得獎電話及E-mail通知後,需於2008年2月20日前(逾期視同放棄中獎權利)周一至周五上午10時至下午6時,親至承辦單位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、聯絡電話、通訊地址,並填寫機會中獎申報收據,經查核無誤後,由專人提供獎項。 |
| 7. |
參加者如因參加本活動或因活動獎項而遭受任何損失,主辦單位及相關企業、員工,及代理商不負任何責任。一旦得獎者領取獎品後,若有遺失或被竊,主辦端位或贊助廠商等不發給任何證明或補償。 |
| 8. |
本活動之獎品不得轉換、轉讓或折換現金。 |
| 9. |
主辦單位、承辦單位及贊助廠商之員工不得參加本活動。 |
| 10. |
如本活動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,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、終止、修改或暫停本活動,不另行通知。 |
| 11. |
本活動主辦單位為泰國觀光局台北辦事處,協辦單位為先勢公關「微笑.泰迷人」活動小組。 |
| 12. |
參加活動者必須遵守本活動使用規範及其他有關之規定,如有違反,即自動喪失參加資格,如為得獎者,則取消得獎資格,因此產生損害,本單位得向參加者請求損害賠償。 |
| 13. |
如有任何因電腦、網路、電話、技術造成之損害,不可歸責於本活動主辦及協辦單位,寄與參加者之資料有遲延、遺失、錯誤、無法辨識或毀損之情況,本活動主辦及協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,參加者亦不得因此異議。 |
| 14. |
本活動獎項以公布於本網站上的資料為準,如有不可抗拒之因素,主辦單位保留更換其他等值獎項之權利。 |
| 15. |
以上條例本活動協辦單位持有最終解釋權,並具修改、增減權力,本規章若有任何異動,將於「微笑.泰迷人」合作網站
(http://campaign2.yam.com/ThaiSmile)公告,不另行通知。
承辦單位:先勢公關「微笑 泰迷人」活動小組ThaiSmile@pilotpr.com.t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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